青海新聞網·江源新聞客戶端訊 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青海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情況。
發布會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及省民政廳相關負責同志就《條例》修訂的背景、過程、意義、內容及特色亮點作新聞發布。
《條例》共八章五十五條,包括總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與宜居環境、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新增了陪護假規定,明確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子女所在單位應當依據醫療機構的住院證明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20日、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10日的陪護假。同時,強化老年人財產權益保障,對扶養作出專門規定,并通過健全政策支持體系,進一步夯實居家養老基礎。
在社會保障方面,《條例》聚焦養老民生福祉提升,提出三方面舉措:提倡參加個人養老金或者商業養老保險,推動養老保險體系多層次發展;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規定實施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擴大福利覆蓋范圍;加強涉老違法犯罪打擊防范,為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筑牢“防護網”。
在社會服務與宜居環境建設上,《條例》著力優化服務供給,推進老年友好型社會服務體系和宜居環境建設,讓老年人共享發展成果。同時,《條例》進一步擴充社會優待內容,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積極條件,將有力推動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老年友好型社會,凝聚起我省應對人口老齡化強大合力。
《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來源:青海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