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聞網·江源新聞客戶端訊 9月24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六章三十七條,分總則、動物疫病的預防和控制、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針對基層防疫力量,《條例》規定縣級政府需保障村級動物防疫員合理勞務報酬和必要工作條件,支持其參加人畜共患病險和人身意外險,強化基層防疫“最后一公里”力量。
《條例》突出青海特色與精準施策,通過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無害化處理機制,明確8類需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及產品范圍,要求村級動物防疫員、河湖及林草管護員發現死亡動物及時報告,確保處置閉環。此外,《條例》規定,從事動物飼養、屠宰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接收未經指定通道進入本省的動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最高可處一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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