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四十三號)
《青海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包括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經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本條例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領導,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并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依法負責國家公園范圍內的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協助做好轄區內野生動物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農業農村部門(以下統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海關、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每年四月第四周為愛鳥周,九月為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生物技術、工程技術、監視監測、設置保護標志等措施,保護雪豹、藏羚、普氏原羚、野牦牛、黑頸鶴、川陜哲羅鮭等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公路路段采取設置安全和警示標志等措施,預防和降低野生動物傷亡風險。
第七條 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環境遭受破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實施生態修復方案,逐步恢復、改善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環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調查、監測和評估情況,對種群數量明顯超過環境容量的物種,可以采取遷地保護、獵捕等種群調控措施,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生態安全和農業生產。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野生動物致害防控指南,指導和監督市(州)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做好野生動物致害防控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野生動物致害防控方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野生動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區域,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建設隔離防護設施、配置監測預警設備、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開展巡護和宣傳、組織防護培訓等措施,有效預防和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十條 因保護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相關規定給予補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組織開展受傷、受困、迷途等野生動物的收容救護工作。
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辦法,并按照有關規定公布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信息。
第十二條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收容救護機構接到野生動物受傷、受困、迷途等需要救護的報告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報省、市(州)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應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種源,建立物種系譜、繁育檔案和個體數據,記錄人工繁育的物種名稱、數量、來源、繁殖、免疫和檢疫等信息。
因物種保護目的確需采用野外種源的,應當遵守有關獵捕野生動物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 商品交易市場、網絡交易平臺等發現違法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或者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不得在野生動物棲息地實施干擾和破壞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下列行為:
(一)制造高分貝噪聲、高頻率震動、閃爍射燈的;
(二)破壞野生動物巢、穴、洞的;
(三)驅趕、追逐、擅自投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野外觀察、拍攝野生動物不得驚擾其正常棲息。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接到野生動物不明原因死亡或者其他異常現象的報告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海關、郵政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協調機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野生動物保護違法行為的,可以向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及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工繁育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未建立物種系譜、繁育檔案和個體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野生動物棲息地有下列干擾和破壞野生動物生息繁衍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制造高分貝噪聲、高頻率震動、閃爍射燈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破壞野生動物巢、穴、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驅趕、追逐、擅自投喂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野外觀察、拍攝野生動物驚擾其正常棲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青海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