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紹
李大爺每月依靠養老金生活,經濟并不寬裕,但一直有著為自己養老做保障的想法。2025年3月,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小張以高額回報和“免費醫療服務”為誘餌,向李大爺推銷一款長期養老保險產品。
小張對李大爺說,這款保險每年只需繳納3萬元,連續繳納10年,之后每年能領取高額養老金,而且還能享受公司提供的免費高端體檢、專家門診預約等醫療服務。李大爺被這些誘人的承諾打動,想著既能解決養老問題,又能獲得醫療便利,便在小張的引導下簽訂了保險合同。
后來李大爺發現實際情況與小張承諾的大相徑庭。每年領取的養老金遠低于預期,所謂的免費醫療服務,不僅需要滿足諸多苛刻條件,而且部分服務還需要額外付費。李大爺感覺自己被騙,要求退保,卻被告知只能退還少量的現金價值,這意味著他將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規定銷售人員應如實告知保險產品的關鍵信息,包括收益的不確定性、免責條款、退保損失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本案例中,銷售員小張夸大保險收益和保障內容,隱瞞真實的保險條款細節,使得李大爺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合同,設定了對李大爺不公平的交易條件,嚴重侵犯了李大爺作為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小張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刻意隱瞞對李大爺不利的信息,屬于違規銷售行為。李大爺是在小張的欺詐行為下簽訂的合同,李大爺有權請求撤銷該合同,并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已繳納的保費,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三、消費者風險提示
1.審慎核實信息真實性:老年消費者在面對保險產品推銷時,切勿輕信銷售人員口頭承諾,務必要求提供紙質材料,仔細核對保險合同條款中關于收益計算方式、保障范圍、退保規則等關鍵信息?赏ㄟ^撥打保險公司官方客服電話(以保單合同載明的官方號碼為準)或登錄銀保監會官網,驗證產品備案信息與銷售人員描述是否一致。
2.拒絕模糊誘導性話術:警惕“保本高息”“穩賺不賠”“名額有限”等話術,養老類保險產品的收益通常與市場利率、投資情況掛鉤,具有不確定性。若銷售人員刻意回避風險提示、夸大收益,或用“免費服務”掩蓋條款缺陷,應果斷終止交易。
3.建立雙重決策機制:在決定購買保險前,建議與子女、親友或專業法律人士溝通,聽取多方意見;也可前往當地消費者協會、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咨詢,切勿在短時間內倉促簽約。
4.留存完整證據鏈:在保險咨詢及購買過程中,注意保存聊天記錄、宣傳資料、錄音錄像等證據。若發現權益受損,及時撥打12378銀行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或通過“全國12315平臺”提交投訴,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